因交通事故入院,无奈下行截肢术,主要责任

时间:2019-1-31 15:59:22 来源:软组织感染

案件经过

李某被孙某驾驶的辽PD货车撞伤,孙某全责,李某无责任。同日李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、左下肢软组织套脱伤、股骨远端骨折、胫骨平台骨折、左跟骨骨折、肌肉断裂。后医院认为本院条件有限,向家医院进一步治疗。李某出院,出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、左下肢软组织套脱伤、股骨远端骨折、胫骨平台骨折、左跟骨骨折、股薄肌断裂、损毁、胫前肌部分断裂、腓肠肌内侧头断裂、左足第3、4跖骨骨折。年5月22日李某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左下肢套脱伤皮肤缺失伴软组织感染、左股薄肌断裂毁损、左胫前肌部分断裂、左腓肠肌内侧头断裂毁损、左股骨远端、胫骨平台、跟骨和第4、5跖骨陈旧性骨折、左胫前动脉损伤、左胫神经及腓总神经损伤。后行左大腿清创、截肢、皮肤缺损处游离植皮VSD覆盖术。出院诊断为左下肢套脱伤皮肤缺失伴软组织感染、左股薄肌断裂毁损、左胫前肌部分断裂、左腓肠肌内侧头断裂毁损、左股骨远端、胫骨平台、跟骨和第4、5跖骨陈旧性骨折、左胫前动脉损伤、左胫神经及腓总神经损伤。出院医嘱为定期换药,保持术区皮肤清洁,观察皮肤缺损处周围皮肤爬行替代生长情况,出院后2周、术后3个月、6个月、一年来院复查指导下一步康复治疗计划;适当功能锻炼,避免老年人长期卧床引起的相关并发症;若残存缺皮区不能被周围皮肤爬行替代可考虑再次植皮手术;不适随诊。后李某因左大腿截肢、植皮术后医院,入院诊断左大腿截肢、植皮术后,入院后,医院给予相应辅助检查,对症治疗李某病情平稳。年7月29日出院。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,待创面完全愈合后可佩戴假肢行走,有变化随诊。

患者观点

因医院外科治疗,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、胫骨平台骨折、左足跟骨骨折,进行左腿牵引治疗。住院初期我要求转院治疗,但医院予以拒绝。医院突然告知转院到某医院治疗。转院后,医院治疗不当造成左下肢胫前动脉损伤、胫神经损伤、腓总神经损伤,左腿因神经受损已经不能恢复,必须截肢。无奈之下行大腿截肢术。我认为上述病症是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,医院隐瞒了病情导致我丧失了正常治愈的可能,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。为此,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58条规定,本人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:

1.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。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,赔偿医疗费10万元,伤残赔偿金20万元,精神抚慰金5万元,护理费3万元,残疾用具费6万元,共计44万元。庭审时变更为医疗费元和.09元、住院期间交通费元、残疾辅助器具费元、鉴定费元、被抚养人生活费.80元、住院期间护理费.50元、住院期间误工费.1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住院期间营养费元、残疾赔偿金元、精神抚慰金元、其他费用元,合计.80元,扣减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医疗费.09元、残疾赔偿金元、残疾器具费.91元,余额.80元要求医院赔付。

医院观点

李某起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所涉事项常人日常生活认识及判断,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,医疗侵权规则原则是过错原则,举证责任方面是谁主张谁举证,故请李某举证说明。

司法鉴定意见

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:

1.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,与李某不良后果(左大腿截肢等)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(医疗过错行为属于次要因素),参与度拟为20%。

2.被鉴定人李某定残后不需要护理依赖。

法院判决

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发生的合理费用确认为.19元。对于其中诉讼期间鉴定发生的相关费用(鉴定费元和上海交通费.50元、住宿费元)和复印费用元,合计.50元,本院认为,因医疗服务合同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本案医院在提供医疗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,故,对于该部分费用,由以原负担。对于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合计.69元。因李某的伤情主要系交通事故所致,李某的左下肢原发损伤是其最终截肢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因素。故,对医院的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负担20%的比例,确定医院的赔偿数额计.54元。另80%赔偿金额计.15元,应由肇事方负担,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辽PD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,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限额内满额赔偿李桂兰42万元,在肇事方应负担.15元范围内。

综上,本院做出如下判决:

一、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金额合计.04元。

二、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三、案件受理费元,由医院负担。

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,以上涉及到患者姓名、年龄等基本信息均已回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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